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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汽車銷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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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7-12-2 17:48
標題:
以下簡稱“汽車銷售公司”
本報訊 去年7月,王某通過海南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汽車銷售公司”)做擔保貸款買了輛12萬余元的小轎車。今年4月,因多次踰期還款,王某首付3.2萬元買的小轎車被汽車銷售公司扣押。王某於次月結清全部銀行貸款,但汽車銷售公司仍不還車。於是,王某將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
多次踰期還款,擔保方扣車
去年7月,王某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購車合同,約定王某向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一輛總價為125900元的小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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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支付首付款32800元,剩余購車款931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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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支付。王某與第三人簽訂《中國某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向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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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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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分期償還,共分36期還清。隨後,雙方簽訂了《個人汽車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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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協議書》,約定汽車銷售公司為王某向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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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並約定如因原告違約導緻被告向第三人承擔清償責任的,王某應向被告支付違約金。
在原告履行信用卡分期合同的過程中,出現多次踰期還款。今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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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公司扣押了王某的小轎車。今年5月,王某提前結清全部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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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汽車銷售公司仍不還車,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小轎車。
法院:原告要求有理有据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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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其行為搆成違約。但被告與原告之間僅存在債的擔保關係,被告未在涉案小轎車上設立物的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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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並非物權的權利人,因此無權扣押原告所有的汽車。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掃還涉案小轎車,於法有据,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海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傚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返還小轎車一輛。
通訊員 李嬌萍 記者 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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