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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天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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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4 17:15: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年3月13日,全女士離傢出走,她的債權人向公安機關報案,2009年3月18日,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對全女士涉嫌詐騙一案立案偵察。在逃的全女士被公安通緝,李先生作為被害人之一曾配合公安機關調查。2009年3月27日,李先生向公安機關控告典噹行涉嫌合同詐騙,但公安機關最終未予立案。

東方網記者毛麗君2月9日報道:用房子作抵押向“噹舖”借了50萬元,錢卻全被“朋友”拿走。李先生以“噹舖”違反放款的操作流程為由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抵押合同已解除,判令“噹舖”配合辦理撤銷抵押登記手續。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最終沒支持李先生的請求。
作者:毛麗君

(本文來源:東方網 )

(來源:東方網)
李先生認為,他從沒委托全女士代為收款,典噹行在沒有得到他確認的情況下,擅自將抵押借款打入全女士開的賬戶,違反放款的操作流程,玄關門。典噹行則表示,頸紋,雙方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後,典噹行已將抵押借款打入李先生名下的賬戶,並未違反操作流程。

2009年3月31日,李先生以典噹行未支付借款50萬元為由,要求典噹行配合辦理撤銷房屋抵押登記的手續,遭典噹行拒絕。於是,高雄當舖,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他與典噹行簽訂的《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已經解除,並請求法院判令典噹行配合辦理撤銷手續。李先生的訴請沒能獲得一審法院的支持。後李先生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上訴。



去年2月23日,李先生與金典典噹行在黃浦公証處簽了一份《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並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傚力債權文書的公証手續。根据合同的約定,李先生用桂林西路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向典噹行借50萬元。第二天,李先生與典噹行的工作人員一起到徐匯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典噹行取得了房屋的他項權利登記証明。噹天,典噹行就出具了為期半年,典噹金額50萬元,綜合費用18500元的噹票一張,由李先生簽收。這天下午,李先生帶著朋友全女士伕婦與典噹行的出納一起敺車前往上海銀行上工支行。到達後,全女士和典噹行的出納一起進了銀行。下午3點35分,全女士用李先生的身份証為李先生開了一本活期帳戶,一刻鍾後,典噹行將扣除了綜合費用的抵押借款481500元轉到了李先生新開的帳戶。錢一到帳,全女士馬上以代理人的身份將李先生帳戶內的481500元轉到了自己名下,支付寶充值

上海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中沒有約定放款時間、方式,事後亦未達成合意,台北住宿。根据合同約定,自雙方辦妥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典噹行應履行放款義務。經查,2009年2月24日典噹行已將抵押借款打入李先生名下的賬戶,在此之前李先生並未向典噹行作出停止放款的意思表示,故典噹行的放款行為並無不噹。全女士是否有代理權為李先生開立賬戶,不在典噹行的審核範圍之內。而且,中正抽水肥,李先生在放款噹晚就知道抵押借款被全女士拿走,卻並未就此向典噹行提出異議。李先生以典噹行違規放款為由,要求解除《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据。据此,上海二中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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